類別:勞動爭議
一、案情簡介
第三人董某購買了車牌號為陜ED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為從事?;愤\輸,將該車輛掛靠在渭南市×××運輸公司(本案被告)名下,雙方簽訂掛靠協(xié)議,約定董某向該公司繳納掛靠費,但公司不參與車輛的經(jīng)營及人員管理。2018年,本案原告王某由董某自行雇傭,招聘為該車輛司機,負責車輛運輸工作,工作內(nèi)容及工資均由董某負責。2020年5月7日王某在駕駛該車輛運輸貨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為了進一步進行工傷認定,其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
二、裁判結果
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存在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及經(jīng)濟從屬性,因此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三、案件評析
生活中,自然人購買的車輛難以取得車輛運營證,為此大部分車主選擇將車輛掛靠在其它有資格的單位,雙方選擇由車主按月向公司繳納掛靠費,車主自己負責運營,但目前法律對于掛靠車輛中的勞動關系認定問題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13)民一他字第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中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jīng)營的,根據(jù)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要根據(jù)《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規(guī)定認定。
本案中,王某由董某自行招聘,日常工作由董某安排,工資也由其發(fā)放,公司并不對王某進行日常的管理,無論董某的車輛是否盈利,均不影響該公司的營業(yè)利益。綜上,王某與該公司之間并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具有存在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及經(jīng)濟從屬性。
在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下,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綜合用工主體、日常工作管理、勞動報酬發(fā)放等多方面考慮,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同時,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也應多加注意,了解用工主體情況,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