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3日張某入職渭南市某公司,擔任客服一職。入職后,該公司一直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為此,張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庭審中,該公司辯稱,因公司法人在外地,并且張某在9月期間請假,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二、裁判結(jié)果
該公司向張某支付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確定雙方權(quán)利義務的保證。否則就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作為主動用工方,招用勞動者后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在入職后用人單位一直未主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原因僅是因為法人在外地。該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可見該公司并未重視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事。
勞動合同具有工作地點、工資、崗位等必備條款,是勞動關系雙方就權(quán)利義務協(xié)商一致的證明。用人單位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招用勞動者時及時按照約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quán)利義務,從而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爭議。否則,用人單位就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